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**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,属于《劳动法》*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,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**作出的裁决,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: (一)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; (二)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,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; (三)劳动者退休后,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、医疗费、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。 *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**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,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、决定或者通知,当事人不服,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: (一)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,应当受理; (二)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,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,应当依法受理。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:;020-87305695;【范助理】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: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13A室;地铁:区庄站B2出口;公交车:羊城晚报社站;自驾车: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。广百百货旁边,**井百货斜对面;广东省教育厅斜对面 佛山办公室地址: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;地铁:祖庙站A出口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