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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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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公司认证: 营业执照已认证
  • 企业性质:
    成立时间:
  • 公司地址: 广东省 广州市 越秀区 农林街道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A室
  • 姓名: 范助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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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供应分类

    广州抚养费纠纷律师 抚养权变更纠纷律师 家庭暴力离婚律师 广州23年*律师

  • 所属行业: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
  • 发布日期:2017-11-09
  • 阅读量:177
  • 价格:2000.00 元/件 起
  • 产品规格:不限
  • 产品数量:1.00 件
  • 包装说明:不限
  • 发货地址:广东广州越秀区农林街道  
  • 关键词:抚养权纠纷,抚养权变更,离婚咨询,婚姻家庭援助

    广州抚养费纠纷律师 抚养权变更纠纷律师 家庭暴力离婚律师 广州23年*律师详细内容

   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:020-87300392 ;【邹律师】  [范助理】请提前来电预约;
    
   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广州总部地址: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13A室;地铁:区庄站B2出口;公交车:羊城晚报社站;自驾车: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。广百百货旁边,**井百货斜对面;广东省教育厅斜对面
    
    
    
    【一】抚养权是义务还是权利?
    
    1、抚养权的性质及产生基础
      
    对于抚养权问题,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,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,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,它基于血亲(包括拟制血亲)而产生。
      
    2、权利和义务不对等
     
     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都是对等的,但抚养权是例外之一,生父母不对子女尽,其亲生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承担,抚养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血亲而产生的。
    
    
    【二】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如何变更?
    
    离婚后,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法院会予以支持;若一方想变更,可以先与对方协商,如果对方不同意,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。
      
    (1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;
      
    
    (2)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,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;
      
    (3)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,愿随另一方生活,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;
      
    (4)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。
      
   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**律师【邹强律师】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,多年代理大量诉讼离婚案件,涉外离婚案件,调解离婚案件,代拟夫妻离婚协议,婚前财产协议,婚内财产协议等,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股份制公司分割等   办案经验丰富,胜诉率高。**律师邹律师,执业23年,经验丰富,赢得众多当事人优秀口碑。
    
    
    
      
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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