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某在济宁市开发区某企业上班,2007年7月中旬的一天,刘某下班路过东外环一路口时,发现一辆车翻进沟中,刘某立即下车抢救伤员。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,刘某一不小心滑入沟中,造成小腿部粉碎性骨折。经过三个月的休息后,刘某走上工作岗位,但是因为工伤申请问题,刘某与公司发生争议。请问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? 宋律师解析处理要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,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,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,应当视同工伤。此规定的目的是鼓励见义勇为,弘扬社会道德风尚,所以对此类行为的范围,不能局限于书面上的理解,而应理解为个人非法定职责,为保护国家,集体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,财产安全,不顾个人安危,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。并不受在工作场合,工作时间,因工作原因等条件的限制。刘某为了他人利益,抢救伤员的行为,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,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。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,则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。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:;020-87305695;【范助理】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:广州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13A室;地铁:区庄站B2出口;公交车:羊城晚报社站;自驾车: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。广百百货旁边,**井百货斜对面;广东省教育厅斜对面 佛山办公室地址: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21楼2119室;地铁:祖庙站A出口;